关于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的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推进“食安甘肃”建设,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加快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面打击生产经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推进“清源”、“净流”、“昆仑”行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较好落实,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用2-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从整治农残兽残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按年度确定阶段性重点整治品种,以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采取突击检查方式,有计划组织开展排查、严肃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打畜禽肉类注水、注药行为。
2、加大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着力构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对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销售问题食用农产品案件,要追溯源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鼓励种植、养殖企业自建快检室,对入市前食用农产品进行批批检,为市场提供安全放心乳、禽蛋等产品。
3、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机制,促使行业管理、综合执法、质量检测三方机构形成合力。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农业执法监管网络,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计划,依法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完善农村食品配送模式,建立“食品集中配送企业农村销售点”的全程可追溯供销体系,规范农村食品进货源头、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引导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设立乡村便利店,减少食品销售中间环节,规范农村食品供应主渠道,有效解决假冒伪劣、“三无”、“山寨”、过期食品流入农村等顽疾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配合)
1、监督食品批发市场开办方履行主体责任
市场开办方要成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及其职责,建立和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制度落实有记录、有台账,监督检查有痕迹;市场开办方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户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经营;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食品种类、经营户数量等信息。批发市场开办者检查中发现经营户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批发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监督食品批发和配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1)组织开展普查建档和登记备案。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批发和食品配送企业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并根据省级“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明确的标准,确定至少3家以上农村食品配送企业,由企业提交《食品安全配送承诺书》,对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价格管理、安全储存、配送落实等内容作出承诺,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对企业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统一编号的“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在食品配送车身两侧喷涂统一设计的“食品配送车”字样。有条件的食品配送企业,在配送车辆上加载电子设备,并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链接,根据进货的品种和数量及时为经营者出具“电子一票通”。
(2)规范管理食品配送企业。食品配送企业与配送的食品销售店要签订《食品配送协议书》,对食品质量、价格、配送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每户食品配送企业要根据配送对象的地域、数量等,配备一定数量的食品配送员。食品配送员实行“一岗双责”,既是食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又兼任配送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随车配送食品时,要对配送对象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食品及时向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批发和配送企业要使用“甘肃省食品流通企业经营管理云平台”对所经营的食品、分销商、进销货等信息进行备案管理,及时更新过期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并指导食品销售户建立进货台账,帮助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登记的食品配送企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网上巡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实地检查,主要检查落实进货查验、仓储管理、食品配送等情况,“甘肃省食品流通企业经营管理云平台”备案管理、使用等情况,购进食品的合法、合格等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的配备、培训、考核、发挥作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并进行立案查处。
3、规范农村食品销售行为
(1)规范食品销售主体资格。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者的基本情况开展摸底排查,摸清底数,及时发现、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按照“一户一档”原则,100%建立食品销售者监管档案。
(2)规范农村食品销售店进货查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教育引导食品销售店与食品配送企业签订《食品配送协议书》;监督食品销售者及时索取“电子一票通”,对非备案食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食品,必须索取“五证一票”(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食品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含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票据),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查验,建立进货台账。上述要求,各市场监管所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户。
(3)开展“双随机”检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随食品配送企业对辖区食品销售店全覆盖检查一次,告知食品销售者“净流”行动工作内容,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将农村食品销售店列入“双随机”检查范畴,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电子一票通”台账制度没有落实的,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配送企业提出警告;对拒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或购入和销售无合法来源及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的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
(三)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昆仑”行动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要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让违法犯罪者无处藏身。(省公安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针对在城乡结合部,尤其是乡镇一级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窝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动,严厉整治农村市场食品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标识等类型食品,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并严格依法查处。
2、严厉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治理行动。要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3、严厉禁止非法配送食品行为
发现农村食品销售店经营的假冒伪劣问题食品,要追溯源头,对非法生产经营者实施全链条严厉打击。对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但未申请和核查的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安排
治理行动工作从2019年11月开始,至2023年底结束,分五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1月)。各地要结合省局工作方案,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工作启动信息,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户进行摸排,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检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培育规范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各地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既定标准确定本地食品配送企业,认真开展备案和核查工作,指导企业制定食品配送制度,监督企业与农村销售店签订《食品配送协议》,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企业经营和配送行为,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员(配送员)进行培训,对县区局确定的配送企业,市州局进行抽查检查,并由市州局统一报送省局备案。
(三)检查落实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各地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地区学校食堂、校园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等重点场所和农村集体聚餐、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开展集中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宣传治理行动工作相关内容,督促农村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配送协议》,规范经营行为,截断非法配送链条。
(四)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阶段(2020年12月)。各地要认真总结治理行动工作情况,重点总结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探索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1月以后)。各地重点加强对食品配送企业的监管,运用“甘肃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检查食品配送企业的食品信息备案、商户备案、进销货台账等情况;现场检查进货查验、仓储、配送管理等情况。通过双随机检查销售店“电子一票通”索取及台账建立、有无销售问题食品等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配送和销售问题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把提高农产品质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强化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强力推进“清源”、“净流”、“昆仑”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形成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主动沟通,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涉及面广、链条长、基础薄弱、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理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平台作用,定期组织分析当地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梳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及时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健全部门间信息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两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得到切实改善。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率达到100%;涉及系统的、普遍性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治理规划;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达到100%。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
(四)开展宣传,加强培育引导。要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充分运用多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要加大对农村食品配送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可先规范整改,拒不改正或反复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取消其配送企业的资格。
请各地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于今年12月31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情况、统计表以及1-2宗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同时报送上级部门。2020年11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提出主要问题和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典型案例要简要说明案情。
省公安厅联系人:张 乐
电话:0931-5155343 邮箱:GSKLXD@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马迁章
电话:0931-8730753 邮 箱:gnmzjc@163.com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吴 勇
电话:0931-8533382 邮 箱:898348948@qq.com
附件: 1.公安机关打击农村涉食品犯罪工作情况报表
2.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3.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工作配送企业统计表
4.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公安机关打击农村涉食品犯罪工作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线索移交 | 刑事案件线索来源 | 行动情况 | 刑事案件侦办情况 | 缴获赃物情况 | ||||||||||
移交行政部门涉及违法线索(起) | 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起) | 行政部门移交(条) | 工作中发现(条) | 群众举报(条) | 与行政部门联动执法(次) | 出动 警力 (人次) | 立案(起) | 破案(起) | 刑事 拘留 (人次) | 逮捕(人) | 打掉 窝点(个) | 问题 食品 (公斤) | 问题原材料 (公斤)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附件1由各级公安部门统计后报上级公安部门、本级食安办。
附件2
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立案数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案件 信息 公开 | 查获数量 | 货值金额 | 检查企业(或农户) | 受理举报案件 | 挽回经济损失 | 出动执法人员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单位 | 件 | 件 | 万元 | 件 | 万元 | 件 | 公斤 | 件 | 万元 | 个/次 | 件 | 万元 | 人次 |
合计 | |||||||||||||
禁用农药 | |||||||||||||
禁用兽药 | |||||||||||||
使用瘦肉精 | |||||||||||||
非法屠宰 | |||||||||||||
注水、注药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附件2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后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本级食安办。
附件3
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工作配送企业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区)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监管所名称 | 配送食品大类 | 配送地域范围 | 配送车辆数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附件3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级食安办。
附件4
市场监管部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 单 位 | 数 量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食品生产单位 其中:食品生产小作坊 | 户次 | |
检查食品销售者 其中:校园及其周边食品销售者 | 户次 | |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 个次 | |
检查农村庙会和集市 | 个次 | |
取缔无证食品经营者 | 户 | |
捣毁食品“黑窝点”、“黑作坊” | 个 | |
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登记)证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登记)证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证(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证(餐饮) | 户次 | |
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 份 | |
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 | 户次 | |
查处不合格食品案件 | 件 | |
案值(万元) | ||
罚没(万元) | ||
查扣不合格食品数量 | 公斤 | |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件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 | 件 |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注:附件4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统计后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级食安办。